一、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和上级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支委会成员。选举工作由支委会主持。
三、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会议有效。
四、根据支部党员人数,确定支委会成员候选人数,差额两名。候选人名单,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后,在党员大会上进行正式选举。
五、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支委会成员候选人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。
六、对选票上的候选人,投赞成票,就在其姓名右边空格内划“○”;不赞成的,在其姓名右边空格内划“×”;弃权的,不划任何符号;另选他人的,在相应空格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,并在其姓名右边空格内划“○”。写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,符号要划准确,另选他人的姓名要书写清楚,符号及姓名无法辨认的不计票。
七、若到会党员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,可以委托信任的人或大会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意愿代为填写;未能出席选举会议的党员,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写票。
八、选举设监票人2名,从不是候选人的与会党员中推选,根据多数党员推荐情况,提出监票人名单,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监票人对选举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。
计票人由大会工作人员担任,在监票人监督下工作。
九、会场设1个票箱。投票顺序是:首先监票人投票,然后其他党员依次投票。
十、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,选举有效;多于投票人数,选举无效,应重新进行选举。
十一、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,始得当选。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,得票多的当选。
十二、大会公布选举计票结果,候选人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;另选他人的,单独说明。宣布当选人名单,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。
十三、在选举过程中,每位党员要正确行使《党章》赋予的民主权利,对在选举中采用不正当手段、搞非组织活动的,一经发现,严肃处理,并经查实后,宣布选举无效。
十四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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